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1 | 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 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 序号50“70g复印纸”、序号51“80g复印纸”、序号93至序号95“按动中性笔”、序号118至序号119“电话机”、序号132至序号135“整理箱”、序号138“热敏收银纸”、序号145“A4彩喷纸”。 | 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 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 序号93“按动中性笔”、序号118“电话机”、序号132“整理箱”、序号138“热敏收银纸”、序号145“A4彩喷纸”。 |
2 | 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一、招标内容: | 3.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考察期为合同生效日起一个月(包括在一年中),考察期内投标人服务不能达到招标人要求,招标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合同期满后若投标人履约情况满足招标人的要求且双方无异议可续签,最多续签二次,每次一年。 | 3.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考察期为合同生效日起一个月(包括在一年中),考察期内投标人服务不能达到招标人要求,招标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
3 | 招标文件《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二条 合同标的与相关属性: | 4.合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考察期为合同生效日起一个月(包括在一年中),考察期内乙方服务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合同期满后若乙方履约情况满足甲方的要求且双方无异议可续签,最多续签二次,每次一年。 | 4.合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考察期为合同生效日起一个月(包括在一年中),考察期内乙方服务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
4 | 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序号2: | 投标文件与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全部内容无负偏离得10分;非实质性负偏离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实质性负偏离作投标无效处理。标注▲条款为实质性条款。 | 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技术参数及规格型号的响应程度情况:针对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三、采购清单和主要技术要求”的采购要求,所有货物完全响应的得10分;存在未提供产品内容或产品明显不满足的采购要求,每一个序号的货物扣1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
5 | 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序号3: | 注册在投标人名下的配送车辆,每辆得2分,最高得6分。(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和挂牌照的车辆照片,未提供不得分,原件备查) | 删除此项 |
6 | 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序号4: | 各投标人所投产品的性能、功能以及对招标文件各项技术要求的响应程度等方面情况综合评分,(本项分值设置为5、4、3、2、1、0分) | 投标人对《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不含“三、采购清单和主要技术要求”)、《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的响应程度等方面情况综合评分,(本项分值设置为5、4、3、2、1、0分)。 |
7 | 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序号6: | 针对本项目投标产品进货渠道、正品保证措施等综合评分,(本项分值设置为5、4、3、2、1、0分) | 针对本项目投标产品进货来源、进货渠道情况综合评分,(本项分值设置为5、4、3、2、1、0分) 针对本项目投标产品正品保证措施综合评分,(本项分值设置为6、5、4、3、2、1、0分) |
8 | 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序号8: | 针对本项目的配送时间、配送方案及服务承诺综合评分,(本项分值设置为5、4、3、2、1、0分) | 针对本项目的供应商配送能力、配送时间、配送方案及服务承诺综合评分,(本项分值设置为5、4、3、2、1、0分) |
9 | 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序号9: | 针对本项目的“三包”服务方案综合评分,(本项分值设置为5、4、3、2、1、0分) | 针对本项目的包退、包换、保修的“三包”服务方案和承诺综合评分,(本项分值设置为5、4、3、2、1、0分) |
10 | 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序号13: | 针对本项目提供的优惠承诺或增值服务内容,每条实质性优惠承诺或增值服务得2分,最高6分。 | 针对本项目提供的优惠承诺或增值服务内容,每条实质性优惠承诺或增值服务得2分,最高6分。实质性优惠承诺或增值服务须经过评标专家认可。 |
11 | 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四、评标中的其他事项: | 4.2.1在商务和技术服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 (4)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5)投标人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6)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没有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7)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8)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本市的)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市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4.2.1在商务和技术服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 (4)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5)投标人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6)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没有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7)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8)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①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②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 ③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 ④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9)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本市的)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市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